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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办理减免税申请所需文件指南 发布日期:2014-06-27  打印】 【关闭窗口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
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
5.《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
6.《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

二、办事条件

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或其委托代理人。

三、提交的文件

除预录入打印的申请外,申请人向海关提交的所有申请均应盖有本单位公章,复印件均需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并校验原件;不同征免性质的减免税项目审批需提供下列单据:

(一)外商投资鼓励项目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3.代理(委托)进口协议(复印件);
4.减免税商品构造、原理、用途的说明及商品图片(企业填写);
5.情况说明;
6.项目对应进口设备清单;
7.项目确认书;
8.《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9.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国内投资鼓励项目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免税申请(包括申请单位简介、进口项目说明等)

3.发票、合同(复印件);

4.代理(委托)进口协议(复印件);

5.进口设备技术资料,属于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列名商品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未在合同或技术协议中列名,应提供国外供货商、减免税申请人关于技术指标的 确认资料,承诺其技术指标申报无讹;进口数控机床涉及精度指标的,应提供精度标准证明,合同及随附原始技术资料未列明精度标准的,应提供国外供货商的证明 材料;

6.《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7.减免税商品构造、原理、用途的说明(企业填写)

8.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三)自有资金项目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3.代理(委托)进口协议(复印件);

4.进口设备技术资料,属于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列名商品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未在合同或技术协议中列名,应提供国外供货商、减免税申请人关于技术指标的 确认资料,承诺其技术指标申报无讹;进口数控机床涉及精度指标的,应提供精度标准证明,合同及随附原始技术资料未列明精度标准的,应提供国外供货商的证明 材料;

5.减免税商品构造、原理、用途说明(企业填写);

6.《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7.如需进口《国内投资不予免税目录》商品,且确属国内同类产品的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提供:归口管理进口产品的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正本);

8.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四)重大技术装备项目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免税申请;

3.合同、发票、箱单及提单(复印件);

4.《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5.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情况说明;

6.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免税通知单;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五)科教用品项目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3.代理(委托)进口协议(复印件);

4.免税申请(包括申请单位简介,科研项目介绍,包括科研项目的名称、负责人、基本内容、进口设备与项目的关系等信息,其中医学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需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放置于附属医院使用的,应保证进口设备由院校和科研机构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5.《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6.《减免税商品说明》;

7.减免税商品图片;

8.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六)科技开发用品项目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3.代理(委托)进口协议(复印件);
4.免税申请(科研项目介绍,包括科研项目的名称、负责人、基本内容、进口设备与项目的关系等信息);
5.《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6.《减免税商品说明》;

7.免税商品图片
8.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七)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3.代理(委托)进口协议(复印件);

4.进口关键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情况说明;

5.《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八)国批减免项目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3.代理(委托)进口协议(复印件);

4.特殊单证:

(1)钾肥、复合肥:进口税号31052000.10的化肥提供《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进口其他品种的化肥,外商投资企业凭外经贸部门授权机构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其他企业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办理;

(2)飞机:空载重量25吨以上证明;

(3)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科普单位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出具的有关科普单位资格及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证明文件;

(4)软件生产企业提供主管部门认定该企业为软件生产企业的证明文件,年审合格的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海关制发、并经减免税申请人签章确认的《太原海关关于减免税货物管理使用规定告知书》(告知书一式两份,正本企业留存,副本海关留存,海关留存副本视为企业已经收到正本);

(6)《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九)种子种源项目

1.未办理减免税项目备案的提供: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机打审批表,包括《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许可 表》、《国家林业局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证明》及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出具《进口种犬审批函》);

2.《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3.进口单位提交的合同、发票;

4.进口委托代理协议;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十)远洋渔业项目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远洋渔业以《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申报单》(第一联)代发票;

3.远洋渔业企业利用专业公司的运输船舶或班机运回自捕水产品的,提供自捕水产品运输“全程提单”复印件;

4.《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十一)海洋石油、陆地石油项目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合同或发票(复印件);

3.代理(委托)进口协议(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具《我国海洋及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审批表》及随附的清单联;

5.海关制发、并经减免税申请人签章确认的《太原海关关于减免税货物管理使用规定告知书》(告知书一式两份,正本企业留存,副本海关留存,海关留存副本视为企业已经收到正本);

6.《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十二)残疾人项目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进口合同或境外捐赠函正本复印件;

3.代理(委托)进口协议(复印件);

4.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章的《残疾人专用品进口证明》及《残疾人专用品清单》正本;

5.福利、康复机构还需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签章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或残疾人联合会签章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证书》复印件(该复印件需与《残疾人专用品进口证明》之间加盖民政部规划局财务司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即“骑缝章”);

6.海关制发、并经减免税申请人签章确认的《太原海关关于减免税货物管理使用规定告知书》(告知书一式两份,正本企业留存,副本海关留存,海关留存副本视为企业已经收到正本).;

7.《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8.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十三)扶贫、慈善捐赠项目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境外捐赠函正本;

3.由受赠人出具的《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接受境外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随附《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正本);

4.形式发票(复印件);

5.属于国家规定限制进口商品应提交有关许可证件(或其他单证)的复印件;

6.代理(委托)进口协议(复印件);

7.海关制发、并经减免税申请人签章确认的《太原海关关于减免税货物管理使用规定告知书》(告知书一式两份,正本企业留存,副本海关留存,海关留存副本视为企业已经收到正本);

8.《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9.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十四)无偿援助项目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赠送函(如无法提供,可提供外国驻我国大使馆、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处的证明函)或含有减免税条款的协定、协议、国际条约的复印件或“申请联合国援助物资免税证明(正本);

3.外国政府的委托书或外国驻我国大使馆的证明函(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受外国政府委托无偿赠送物资的提供);国际组织的委托书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处的证明函(国际组织成员受国际组织委托无偿赠送物资的提供);

4.我国政府主管部委出具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和进口物资清单;

5.形式发票(复印件);

6.代理(委托)进口协议(复印件);

7.海关制发、并经减免税申请人签章确认的《太原海关关于减免税货物管理使用规定告知书》(告知书一式两份,正本企业留存,副本海关留存,海关留存副本视为企业已经收到正本);

8.《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9.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十五)救灾捐赠项目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境外捐赠函正本复印件;

3.由民政部、全国妇联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出具并审核签章的《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救灾捐赠物资清单》;

4.形式发票;

5.代理(委托)进口协议(复印件);

6.海关制发、并经减免税申请人签章确认的《太原海关关于减免税货物管理使用规定告知书》(告知书一式两份,正本企业留存,副本海关留存,海关留存副本视为企业已经收到正本);

8.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十六)公益收藏项目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代理(委托)进口协议(复印件);

3.相关机构、个人出具的境外捐赠、归还、追索藏品的书面证明材料或购买藏品的合同、发票;

4.有关进口藏品特征的详细资料及清晰彩色图片;

5.承诺接受的藏品将作为永久收藏,并仅用于向公众展示和科学研究等公益性活动的有关说明材料;

6.《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备注:收藏单位应在免税进口藏品入境的30个工作日内提供《免税进口藏品备案表》。

(十七)示范平台用品项目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3.代理(委托)进口协议(复印件);

4.进口科技开发用品说明;

5.《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十八)动漫用品项目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3.代理(委托)进口协议(复印件);

4.文化部出具并标注“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需重点审核证书有效期及免税资格有效期);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海关制发、并经减免税申请人签章确认的《太原海关关于减免税货物管理使用规定告知书》(告知书一式两份,正本企业留存,副本海关留存,海关留存副本视为企业已经收到正本);

7.《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8.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十九)集成电路项目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3.代理(委托)进口协议(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

5.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证明文件及年审合格的证明文件;

6.海关制发、并经减免税申请人签章确认的《太原海关关于减免税货物管理使用规定告知书》(告知书一式两份,正本企业留存,副本海关留存,海关留存副本视为企业已经收到正本);

7.《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8.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十)中央储备粮油项目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2.中储粮总公司或其子公司提交的合同、发票、提单;

3.进口委托代理协议;

4.中储粮总公司出具的证明有关进口粮油属于“免税额度文件”范围的说明文件。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十一)保税区项目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合同或发票(复印件);

3.代理(委托)进口协议(复印件);

4.进口设备技术资料;

5.《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十二)煤层气项目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免税申请;

3.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审核表(附清单);

4.货物使用说明及对应商品图片;

5.合同、发票、箱单及提单(复印件);

6.《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十三)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

1.《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在担保原因栏目中写明符合何种情形申请担保);

2.税款担保申请;

3.设备进口申请材料(复印件)(包括合同、发票);

4.许可证件(复印件)(国家对货物有相关限制性规定的提供);

5.《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申请表》(申请担保延期企业提供);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四、办事程序

1.申请单位提交所需单证。

2.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并到预录中心预录。

3.申请单位持所需单据及预录表,提交海关初审。

4.海关进行三级审批。

5.打印并签发《征免税证明》或出具准予(不予)办理税款担保(延期)的证明(决定)。

五、办事时限

(一)办理项目备案及征免税证明的时限:企业提供的单证齐全、正确有效后,经海关审核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及担保延期时限:企业提供的单证齐全、正确有效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收费

不收费。

七、受理部门、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及联系电话

受理部门:乌鲁木齐海关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295号
办公时间:上午9:30—13:00 下午3:00—6:3000
联系电话:0991-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