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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企业核准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4-06-27  打印】 【关闭窗口

内容: 海关准予符合海关规定的企业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实施依据:

1、海关总署2006年第43号公告
2、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监发〔2006〕379号)

申请条件:

(一) 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守法水平较高的A类及A类以上企业;
(二)B类生产型企业(以海关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为准)且一年内无违法记录。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企业申请书》
(二) 《海关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证书》
(三)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凡进出口企业拟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需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直属海关参照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标准等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意见。

办理时限:详见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直属海关监管部门

办公地址:直属海关监管部门

办公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3627109

附件:

1.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企业申请书(见下载中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告知书